本网获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蓄电池产品进行了2017年第5批抽查,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9家企业生产的218批次蓄电池产品。本次抽查依据GB/T50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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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16批次蓄电池产品不合格

2018-01-16 09:51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本网获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蓄电池产品进行了2017年第5批抽查,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9家企业生产的218批次蓄电池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T 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5008.2-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标记》、CB/T 4319-2013《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GB/T7404.1-2013《轨道交通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电力机车、地铁车辆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7404.2-2013《轨道交通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内燃机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等标准的要求,对蓄电池产品的20小时率容量、低温起动能力(-18℃)、充电接受能力、耐振动性能、镉含量、安全性、容量、低温起动能力、10小时率容量、大电流放电、低温放电容量、防爆性能、5小时率容量、常温起动能力、高倍率放电性能、2hr容量、大电流放电特性、-15℃低温容量、耐振动能力、防爆能力、额定容量、-20℃容量、快速充电能力、耐高电流能力、材料的阻燃能力、大电流耐受能力、安全性能、10h率容量、低温容量、振动试验、120h率容量、1小时率容量、27分钟率放电、最大放电电流、30分钟率放电等3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及额定容量、10小时率容量、-20℃容量、低温起动能力、充电接受能力、镉含量、材料阻燃能力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蓄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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