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在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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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山东青岛鼓励谷电储能等分布式清洁供暖项目建设

2020-01-07 11:32 来源: 北极星储能网 

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在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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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洁能源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清洁能源运行补贴实施绩效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清洁能源投资补贴实施绩效评价。各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市)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并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将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助、补贴。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应落实天然气气源,签定天然气保障合同。

第七条 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投资补助

第八条 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供热配套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开发建设项目所缴纳供热配套费,补助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对免交配套费项目不予补贴。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3.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或所依附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4.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保障合同。

5.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第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金额审定后,先行下达50%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工程竣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后下达3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根据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限额,在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二个供热季后下达剩余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配套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将补助资金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条 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天然气气源保障合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投资计划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将补助资金拨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市财政局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申请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至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在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将设计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审查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市(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将补助资金拨至清洁能源建设单位。

第四章 运行补贴

第十二条 2015年2月1日以后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作为调整清洁能源运行补贴的依据。清洁能源供热成本监审工作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2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计和供热行业综合考核结果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计划,列入财政资金预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列入现有的供热运行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提报的,不予以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十八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本级承担市内三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资补助(已返还供热配套费李沧区除外)和市内三区运行补贴。各区(市)可结合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2015年2月1日以后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运行,给居民供热的清洁能源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本细则给予运行补贴。2018年1月1日以后,设计方案及投资经审定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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